凶宅租盤|20歲女租屋獨居1年驚揭是凶宅 業主竟辯稱:邊間屋無死過人?
撰文: 王明芳
發布時間: 2024/08/13 14:12
最後更新: 2024/08/16 21:00
【租屋/租樓/置業/凶宅】租屋買樓最怕遇到凶宅,內地吉林一名20多歲的女子租住單位近一年,才得知單位是凶宅,曾發生命案,房東不但對此刻意隱瞞,被揭穿後還辯稱「誰家房子沒死過人啊?」,並拒絕賠償。事主於是拍片公開事件,透露考慮起訴業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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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內地傳媒報道,該名女租客日前發布影片,指去年12月租住吉林通化二道江區一個單位,直到今年8月才從他人口中得知,單位原來是凶宅,「是一個男的把一個女的殺了」。
事主表示,業主最初否認事件,直到她報警後才承認單位曾發生兇殺案。她指業主有意隱瞞,如果對方提前告知,一定不會租住,「我一個20多歲的小姑娘自己住,知道事情後害怕,情緒不好」,又指業主沒有為此賠償,「給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,房東沒有良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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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宅租盤|業主:誰家房子沒死過人?
事主透露,考慮起訴業主,目前正與當地警方溝通。她又公開與業主的微信聊天記錄,指對方刻意隱瞞,被揭穿後態度不好。從截圖可見,事主說「有人告訴我這個房子是凶宅,我租房子的時候你也沒告訴我」,業主回覆「誰告訴你的,怎麼人家說啥你都信呢......那你就報警吧......你這小孩可真是的,我就夠照顧你的了,一天你咋那麼多事?這都多少年的事了,怎麼的,房子還不能住了嗎?誰家房子沒死過人啊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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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主發布的影片在網上引起熱議,內地知名律師杜敏禎留言表示事件涉及房屋租賃合約糾紛,願意為事主提供法律協助。杜律師引述《民法典》第148條規定,指如果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明知該房屋是凶宅,卻故意隱瞞這一事實,導致租客在遺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租賃合同,房東的行為就構成欺詐。在這種類情況下,租客可依據《民法典》第157條規定,要求房東承擔因欺詐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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